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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行老板收脏被判刑罚款

华茂典当 2008-10-31 20:29:00

  7月2日,梁平县法院判决典当行老板张某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有关人士表示,这是我市首例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。

  今年5月下旬,梁平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一起盗窃案,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梁平县城盗窃了一辆钱江牌摩托车,价值4000余元。得手之后,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,便将摩托车寄在一典当行里,换取了2000元现金。

  梁平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剑波称,他们在审查起诉时发现,典当摩托车时,犯罪嫌疑人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,这明显不符合典当要求。但是,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里,并没有对典当行老板张某涉嫌犯罪的立案部分。今年5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开始施行,张某的行为符合其中的规定,涉嫌构成犯罪。

  “他涉嫌犯的罪是一项新的罪名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”卢剑波称。检察官依法对张某追诉,并与涉嫌盗窃的三人一并提起公诉。法院判决张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另外三人犯盗窃罪。

  卢剑波解释,要在过去,张某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,因为以典当方式来接收赃物,1997年实施的刑法并没有认定为犯罪。去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才设立相关条款,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11日开始实施。

  法律条文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第19条规定: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: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 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:明知是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的机动车,买卖、介绍买卖、典当、拍卖、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,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。